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2)

医疗保险2018-09-07王新老师

报销标准:(1)个人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含区医疗服务机构)100元;经医保局同意转市外省内医院600元,省外医院8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起付标准按第一次标准的50%执行。年内起付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按居民标准的50%执行,年度内起付费最高限额为60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实行零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服务卫生服务机构)80%。经医保局同意转市外的,按本市同级医院比例支付标准的80%报销。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达不到住院起付标准或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妇女生育平产报销标准为800元,有指征的剖宫产报销标准为1000元;学生意外死亡

(三)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医疗事故、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及交通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4、整形(功能性整形除外)、整容;;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6、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四)意外伤害

1、向医保局报告情况;

2、医保局调查认定,调查认定前由病人先垫付;

3、经调查认定后,返回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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