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
住院费用报销:
最高:基金对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起付标准:
1、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200;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
3、非定点医疗机构:900。
基金支付比例:
1、连续缴费不足2年的:
(1)、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80%;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3)、非定点医疗机构:40%。
2、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
(1)、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3)、非定点医疗机构:45%。
门诊费用报销:
在门诊定点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为120元。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
适用范围
住院报销:
参保人住院时因欠费、未出示IC卡登记等原因,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请在2个月内带以下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报销材料
住院报销:
(1)收费收据原件;
(2)收费明细单原件(总清单);
(3)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属医技类的费用(如CT、MRI等),还须提供检查诊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检查作定位需要,则需提供定位证明并加具公章);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则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7)IC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IC卡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结算账户)];
(8)其他:住院期间使用蛋白类或血液类制品需提供病危通知书,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医院证明、收费收据和清单、相关报告单;其他: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因意外事故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宫外孕等疾病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