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定额管理。个人帐户的资金拨给本人,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原退休市、县(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
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年度核报,本人当年度定额医疗费结余额的50%奖励给个人,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同级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予以审计。基金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职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帐户的收支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对用人单泣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退休费发放额和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进行稽核。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用统一制发的IC卡、医疗保险证、病历本。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选择2一3所定点医疗机构凭IC卡、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