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2)

医疗保险2018-08-12李一老师

(四)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以所属市、县(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以上年度所属市、县(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请长假、借调、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保留其人事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职工调动时,调入、调出单位应于当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员变动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可采取委托银行扣缴(免签协议)或现金交缴的方式,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第七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保险,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费由下列渠道列支。

行政机关由同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它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后,由承租、承包、兼并或接受经营方承担原单位及其职工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以第一顺序清偿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在职职工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单位在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逾期不缴纳者,暂停其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待补交后再予恢复。暂停期间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章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由个人缴纳金额和按以下规定比例记入部分金额构成。

35周岁以下(含35岁)在职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8%;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含45岁)在职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2%。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月基本养老金的3.4%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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