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户籍人员。将失业6个月以上的“4045”离土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援助政策扶持。对于“4045”和“4757”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扶持。试行跨镇就业的本市离土农民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规划建设农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扶持郊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支持市区优质培训资源在郊区县设点。加大涉农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灵活采用模块化鉴定、考评结合的多元评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涉农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指导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支持农业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吸纳青年农民参加职业见习,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青年农民生活费补贴,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带教费补贴,并为学员购买综合保险。
(四)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将农民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区县人社部门、农业部门应指导合作社组织和乡镇,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等进行认定,并为合作社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农业和郊区工程系列各中级评委会的评审办法,继续鼓励具有农村集体职称的人员在提高专业学历、参加继续教育等基础上,通过评审取得国家统一的职称。
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若农村、边远地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增加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增加的额度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指导区县制定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向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倾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