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参保居民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补缴?
答: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参保居民补缴时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补缴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花名册(学生类)》或《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补缴期间个人缴费不享受黄岛区财政补助。
十九、参保居民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答: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出国定居、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等特殊情况,可自愿申请将已缴纳的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退费,退费后不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二十、参保居民退费时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退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
二十一、参保居民可以跨区缴费吗?
答:参保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保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