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

医疗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市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总工会负责本规定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督促其参保。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纪律监督。

  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所属镇(园区、街道)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做好参保对象基础信息申报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保基金

  第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和资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居民医保规定的保障待遇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居民医保业务的工作经费(含参保代办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出现超支时,首先动用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历年结余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应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范围以内。超过范围的,要通过完善政策、提高待遇水平等途径,控制基金累计结余率。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居民医保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医保费筹集,医保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缴纳。居民医保年度设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设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原学生医保过渡期。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26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160元/人,个人自负100元/人。

  其他参保对象年筹资标准为58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40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160元/人,个人自负180元/人。

  2016年9月已参加学生医保,2016年9月又继续参保的在校学生,应缴纳临时过渡期医保费,其标准为8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0元/人,个人自负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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