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参保居民的数量,确定定额指标。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居民异地就医要办转诊备案 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机构办理
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备案的执行全市统一报销政策,未备案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在市外省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备案的执行全省统一报销政策;在市外省内未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备案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未备案的提高15个百分点。
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备案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因急诊、抢救可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参保居民须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确需到异地就医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转诊条件和转诊办法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长驻异地、临时外出等原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的90日内可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