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调整(2)

医疗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2、用人单位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下列资料邮寄至福州市医保中心(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层)注明:修改工资。应提供资料如下:

  《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工资修改数据打印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工资基金主管部门签章)、最新国库发放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汇总表、明细表(绩效工资另附绩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告知事项

  1、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2、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手续;参保人员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接在《年度工资修改程序》中一并修改。

  3、参保单位必须足额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⑴级别工资、职务工资;⑵津贴补贴;⑶特殊岗位津贴;⑷考核称职人员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工资取整申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⑵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⑶特殊(技术)岗位津贴。

  在职、退休人员提租补贴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4、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在职职工最高缴费基数(300%)和最低缴费基数(70%),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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