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政策和法理考量。交强险属于典型的公益险、政策险,旨在分散社会风险,分担投保人的赔偿负担,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赔付。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超医保用药费用,显然违背了交强险的宗旨和目的。同时,保险本身承保的就是风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会发生一定的超医保用药费用显然在保险公司的可预见范围内,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时也已经予以考虑。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超医保用药费用也符合国家政策与基本法理。
当然,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医保用药的费用只是一般原则,超医保用药并非必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清单与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疾病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具有与受害人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伤情不符的治疗或检查,开具了明显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或营养品,且为受害人暗示或授意医疗机构所为,则相应费用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受害人甚至涉嫌保险诈骗罪。如有证据证明相关与受害人伤情不符的治疗、检查或开具的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系治疗机构隐瞒受害人私自所为,则相应的费用应由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