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医疗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办理住院的;不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病情,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者冒名住院的;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或者过度医疗服务的;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等替换成医疗保险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7 市民举报最高奖1万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2.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3.举报案件涉及金额2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4.举报案件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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