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服务费 体现医疗技术水平
切断药品销售利益关系
药事服务费在《意见》中正式被提出,是医师和药师知识价值、劳动价值的体现,也是取消以药补医机制的重要途径。
收了药事服务费 看病反而便宜了
增加了药事服务费这个项目,市民看病,到底是贵了还是便宜了,市卫生计生委举了4个例子:
参保居民王某在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门诊就诊。
药品费用115元(其中含药品加成15元)。
取消前,医保个人账户支付115元。
取消后,药品费:100元(115-15=100元),药事服务费2元,个人支付合计102元(100+2=102元)。
即王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13元(115-102=13元)。
非我市参保居民李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门诊就诊。
发生药品费用115元(其中含药品加成15元)。
取消前,个人支付115元。
取消后,药品费用为100元(115-15=100元),药事服务费12元,个人支付合计112元(100+12=112元)。
即李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3元(115-112=3元)。
参保居民张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住院。
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药品费用3450元(其中含药品加成450元)。按平均报销率80%计算。
取消前,个人支付690元(3450-3450×80%=690元);
取消后,药品费用为3000元,个人负担药品费用600元(3000-3000×80%=600元),药事服务费34元,合计634元(600+34=634元)。
即张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56元(690-634=56元)。
非我市参保居民贺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住院。
发生药品费用3450元(其中含药品加成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