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翼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38元的,补足到13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退休人员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人员到位后,进行基金清算。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中,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的套算后的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后,进行重新套算,基金清算。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待办法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已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企业办法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