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注: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上三种情况引自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