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吉林养老金缴纳比例及档次表

养老金计算2018-09-10三水老师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通知【1】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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