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对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
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满70岁继续工作可不再缴费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昨日,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行政区域内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在改革之列。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
基本养老金这样发放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