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深圳个人怎么交养老保险费?
【参保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深户人员;
2、本市户籍到市外就业的人员。
二、非从业居民
1、年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无业人员;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居民;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在国内其他异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障的深户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