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进行了三项政策调整。
将于2018年至2021年,将我省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将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
政策调整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吗?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将如何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怎么参保?针对这些问题,昨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到2021年
缴费基数调整到60%
该《通知》提出,将于2018年至2021年,将我省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这一政策因何调整呢?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应如实申报职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实际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平均的60%-300%内的,应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应以60%作为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从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因此,我省以来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将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应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按各市(州)确定的缴费档次选档缴费,但最低档不得低于下限。
停止执行
一次性补缴费规定
《通知》提出,将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那么,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