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办理对象
(1)跨统筹地区: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粤社保[2009]5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4、劳社厅函【1999】87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2000年10月26日);
办理条件
(1)新参保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按规定办理;
(2)新参保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省外人员,按年龄划线确定是否具备条件转移: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没有条件限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 经组织批准调动的,按与调入单位的关系及参保情况确定是否有条件限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条件限制,没有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以上按年龄划线的规定执行。
提交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提供《参保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社保局申请开具《参保凭证》--新参保地社保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局发出《联系函》--原社保局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发出《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局通知参保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