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养老保险2018-07-13三水老师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在同一统筹区的流动就业人员

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非转入地的40/50人员(年满40周岁的女性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不作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

农村居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

1、原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减少原因属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如果减少原因属于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提供相关材料;属于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提供减员情况说明并附减少明细;

2、新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跨统筹范围转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规定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申请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转移:

1、转移前,如果有欠费或有中断缴纳的,原则上需补齐后再转。如本人不愿续保或自愿放弃欠费期间年限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后可办理转移,转入地接收后对转入前原参保地的中断年限不再办理补缴

2、市区间转移时,由转入地根据新参保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先开具《接收函》,至原参保地进行转移,随单位参保手续一同办理接续;

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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