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2018-08-21王新老师

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12月,江苏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我市为与国家、省政策保持一致,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5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为其全额代缴。

缴费方式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所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后至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即可。

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以上补贴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8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或区(开发区、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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