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规则
1、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因婚、嫁、娶等原因变更常驻地点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转移,但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已领取养老基本生活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可委托他人代领或一次性支清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须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办理材料
省外转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
省外转入: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省内转出:
1.身份证;
2.职工调动证明;
3.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4.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省外:
转出:
(1)参保人携资料报社保局窗口审核;
(2)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3)社保局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6)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业务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