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养老保险2018-07-05李一老师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因婚、嫁、娶等原因变更常驻地点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转移,但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已领取养老基本生活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可委托他人代领或一次性支清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须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办理材料

省外转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

省外转入: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省内转出:

1.身份证;

2.职工调动证明;

3.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4.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省外:

转出:

(1)参保人携资料报社保局窗口审核;

(2)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3)社保局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6)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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