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3)

养老保险2018-06-07李天扬老师

(二)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工作人员流动到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工作或跨市流动到新的机关事业事业单位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下同)全额转移,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原单位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五)职业年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其申报、缴纳、征收等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致。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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