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养老保险2018-08-17王华老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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