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从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10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参保人员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经历和身份,商业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