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
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
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
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