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直接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缴纳。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须在每年年底向经办机构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
三、参保单位要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参保单位凭《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按月(每月25日前)缴纳。其中,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需向财政局工资发放部门(市本级为市国库支付局工资发放科)申请代扣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资金,代扣时单位须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年01期缴费明细表》(附件1)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年01期缴费明细表》(附件2),财政局工资发放部门将所扣资金划转各个统发工资单位,统发工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资金随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一并按月(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发票。
四、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理。
五、参保单位少缴、错缴、延缴,欠缴以及个别单位“选择性”缴费并随意改变缴费单据数额的情况的,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同时启动与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养老金发放和养老金变动相关联的缴费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足额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