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养老金上调细则精选(2)

养老保险2018-06-11李一老师

其中,在职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分两类,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及10月1日至数据采集期间单位新增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对象为:9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全省从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特殊参保情况分类办理

针对10月1日到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人员变动情况的特殊情况,将分类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和中断时间;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其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采集基本信息,注明退休(职)时间,并补缴退休(职)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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