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对于补交养老保险是很关注的,现在有什么是关于补交养老保险的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下岗职工补交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下岗职工,以后无论其中间是否间断,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