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继续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村民以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筹资人均不超过15元,筹劳劳均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为基础,在村内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安全饮水工程、环卫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给予奖补。
十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和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工程。2017年解决100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到2018年实现全省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自来水“村村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入户费用每户不超过300元。通过财政奖补的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
十三、继续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比上年增加4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1—2万元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原则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或降低至0.5—1万元,具体由统筹地区规定。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包括:建立健康档案、接受健康教育、0—6周岁(含6周岁)儿童预防接种与保健、孕产妇保健、65岁以上老人健康检查与评估,高血压、Ⅱ型糖尿病、肺结核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健康检查等。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按药品进价)销售,且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10元/人次(参合农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人次、自付2元/人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6元/人次(参合农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5元/人次、自付1元/人次)。
十四、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目前为每人每年100—3000元十三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享受财政补贴,最低补贴为30—60元,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长缴多得。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从到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十五、继续加强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对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差额救助,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四级以上(含四级)贫困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年800元、4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补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继续推进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护理补贴。为8万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1000元药费补助,为1万名以上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康复教育训练救助或辅助器具适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对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