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因此,陕人社发〔2016〕37号文件规定,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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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提高,总体调整水平按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1~9月增加部分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悉,此次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这些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此次调整的人员:在2015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
定额调整
●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挂钩调整
①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适当倾斜
①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即:
在定额调整77元的基础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87元;
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97元;
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