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解读(3)

养老保险2018-12-03李天扬老师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确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