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未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将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职工2016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原已参加九江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继续按照《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九人社字〔2015〕16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执行外,其他险种缴费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