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促使全市“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顺利实施,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庐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从2016年开始“改拨为缴”,实行按月征缴,将社会保险费预算经费全部安排到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用人单位足额征缴。
据悉,按往年的缴费模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中途调入人员需补缴保险费,中途退休人员全年均按在职缴费,按在职享受待遇,不便于日常工作管理。“改拨为缴”后,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每月上报缴费计划,按实际人员按月征缴,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经办部门工作更精准、更高效。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覆盖范围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统一筹资标准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有用人单位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对单位征缴,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由单位代扣代缴)。
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