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曾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其状态为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均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关于工作机制
(一)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女满45周岁(含)不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