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6)

养老保险2018-08-20李天扬老师

九、关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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