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参保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参保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4)填报时应填写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5)采用电子文件或纸质申报表申报的单位,请于2016年3月底前按社保隶属关系上报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6)为了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用人单位须对2015年12月结算时参保缴费和12月底前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不得少报、漏报。
二、关于2016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2016年1月至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额,暂按2015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预收。7月份启用2016年缴费基数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在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16年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时,社会保险费当月结清的处理
在2016年上半年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缴费时,各参保单位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6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
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2016年上半年申报企业退休新增人员核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社会保险费不再进行当月结清处理,改为单位把上半年办理企业退休新增的人员与参保职工一并上报上年度的收入,统一参加7月份的年中结算。
四、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6年上半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待遇。因单位重新申报造成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当年度内已经享受生育津贴人员不再调整,之后享受生育待遇人员按照本单位重新申报后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