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支付以外的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报销支付。
八、统一经办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全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第二十二条统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按照“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的要求,全市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逐步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区域。
1.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个人账户实有金额记账,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人员在九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在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时结算。
3.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个人或用人单位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1)总额预付、系数包干;(2)实际费用、项目支付;(3)按单病种、定额支付;(4)定点人数、定额管理;(5)总量控制、定额包干;(6)总额预付、按单病种、分值结算。
九、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