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重特大疾病待遇。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相应的住院医疗待遇的支付比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支付。
2.《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九人社字〔2015〕5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特殊药品费,由大病保险统筹金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支付以外的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或冲抵。
第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的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七、统一异地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转诊转院或出差、探亲期间的异地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或出差、探亲期间异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第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地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而转诊转院的应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将《转诊转院申请表》等资料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案后,享受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待遇。
(2)参保患者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自行异地就医的,享受自行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待遇。
(3)参保人员在出差、探亲期间突发急病,因病情需要必须异地急诊就医的,享受出差探亲异地急诊的医疗保险待遇。非因病情需要而异地就医的,享受出差探亲异地非急诊的住院医疗待遇。
2.转诊转院或出差、探亲期间的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年度内医疗保险可支付统筹基金中预留并单列管理。
3.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转省内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率,不得高于当年度参保患者出院人次的3%。转诊转院率指标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管理内容,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管理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的异地就医管理。
1.下列参保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的异地就医。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后,因生活原因要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安置的异地就医。
(2)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生活原因要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办理提前异地安置的异地就医。
(3)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要在外地常驻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常驻外地的异地就医。
2.办理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常驻外地的异地就医,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明确安置地或常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按照第十九条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待遇。
新办理的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异地就医的执行异地就医待遇等待期规定,以办理异地就医的批准日期为起始时间,省内异地的等待期为30天,省外异地的等待期为60天。等待期内和等待期后分别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待遇。
3.办理了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异地就医的,在异地就医待遇等待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在参保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本(卡)在参保地停止使用);在安置地或常驻地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必须满1年以上,方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参保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待遇。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支付比例报销。
(1)转诊转院或出差、探亲期间异地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