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已参照企保制度执行的原试点参保人员),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含利息)外,还应转移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录和转移当月已在原试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记录。经办机构按照企保制度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指数在0.6—3.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指数计算,高于3.0的按3.0计算,低于0.6的按0.6计算),并从其退休次年起参照我省企保制度历年调待政策,核定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核定的标准低于本人在原试点领取的标准,则按原试点标准执行),由企保经办机构从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起按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调待。
(三)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参照本《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
2.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统筹基金的处理。
原试点出现的基金缺口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财政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安排不足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参保单位负责归集并按规定补缴到位;因部门(单位)或管理机构挤占、挪用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责任单位负责弥补。
妥善处理原试点工作完成后,结余基金应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五、工作要求
妥善处理原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排查风险点,妥善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