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2)

养老保险2018-07-22李天扬老师

截止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3.6万人和452.63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8%以上;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85%。从2005年起连续11年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935元提高到2015年初的2910元,为2005年的3.11倍,居西北五省区之首。2015年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位居中西部地区前列。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6.32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9.22万人。全省已建立街道、社区、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428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达到24.8万多人,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86%。,我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以来我省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5元。调整后,该项标准居西北第一位、全国第六位。现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5.68万人,参保率为95%。三是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2015年,青海省连续第七年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平均达到370元/月,其中对属于特困供养的城市“三无”老年人,每月增发40元的分类施保金,共计发放低保金4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达到200元/月。全省约7.26万名生活困难老人被纳入低保范围。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19495人,农村低保老年人53137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全省农村五保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5098元和5826元。同时,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老年人,如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此外,每年为享受特困供养的老人发放门诊补助金360元、为享受城乡低保的老人发放补助金240元,有效减轻了老年患者的医疗负担。

在农村牧区,积极探索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为主要内容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2015年8月,在全国率先开展为农牧区三无老人和高龄、空巢、独居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简称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已有4个藏族自治州8个县52个乡镇的1450余名老年人开始接受代养服务。如海南州5个县全面开展了对困难老人按日托和全托两种方式进行代养,每月分别给予代养服务员800元和500元的代养服务资金。在农村牧区构建了以敬老院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服务站和互助幸福院为依托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以代养服务为核心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了有青海特色的农牧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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