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规范监督管理。研究起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开展星级评定、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严格禁止挤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用地,严格禁止养老服务设施挪作它用,严格禁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开发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养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