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全省普遍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贴。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十五)风险防范政策。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三、组织领导
(十六)全面深化改革。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采取混合所有制等形式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深化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推进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大力推行公建民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居家和机构、城镇和乡村、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发改、财政、人社、税务、住建、质检、商务、金融、工商、国土、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八)注重规划引领。省级编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以规划和专项资金引领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银行信贷和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