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2)

养老保险2018-07-22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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