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关于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缴4%单位缴8%
本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属于单位福利制度。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专家观点
有关部门应避免双轨制差距拉大
北京出台的相关文件提出,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首都经贸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透露,有关部门应注意双轨制差距问题。
吕学静表示,虽然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并未完全形成制度化规定,但每年涨10%基本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在此情况下,如果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同步且同水平,无疑不利于原来双轨制待遇差距的缩小。因此,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水平是单独调整,还是随着企业退休人员或在职公务员待遇调整而调整,以及其调整幅度如何确定,有关部门都应该慎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