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了基础养老金和加发标准的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国家、省政府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目前仍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明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取消了原政策规定的加发最高不超过10%的上限。
进一步明确了待遇领取条件
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统一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