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二)待遇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超过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的1%。
对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本市缴费不满5年的,按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的,按我市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在我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补助金。对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六、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监督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并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的拨付、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委农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转移接续、领取资格核对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