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

养老保险2018-11-10王新老师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档次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街道(镇)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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