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在退休前根据缴费情况认定按职工养老还是居民养老,不可重复享受上述两类养老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认定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保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基本保缴费年限。衔接完成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合并。
此外,对于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家属还能领丧葬补助
根据济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另据济政字【2014】40号规定:“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家属只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即可按程序领取到上述待遇。社保局提醒: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和申领手续,以免因注销超期而影响领取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有提前退休政策
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