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实施意见解读(2)

养老保险2018-08-13王新老师

这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金

第一类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第二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人有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

第三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有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此三类人员凭借相关证件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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